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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打伤学校保卫人员 惹出事端父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8 16:10:31


     本网讯(通讯员 宋海辉 潘丽媛)   常言到“父债子还”,如今则刚好相反,儿子伤人,父母偿还。近日,江西省余江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张伟的父母,即被告张炳辉与樊银花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钱春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6068.69元。

    17岁的张伟虽然学习不好,但是其父母张炳辉与樊银花并没有让他辍学,而是让他在某技术学院学技术。2011年9月7日中午12时左右,张伟在寝室想将一根挂蚊帐的木棍拿下来时,不小心砸到正好经过的同学小林,将其头部砸伤。虽然伤势并不是很严重,但木棍上面有一根生锈了的钉子,为了安全起见,小林立即前往校医务室治疗。

    班上的老师知道情况后便要求张伟去医务室看望小林,张伟因自己打伤了人心生羞愧,拒绝去看望受伤的同学。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卫处人员钱春江要求张伟去看望小林。张伟依旧不肯答应,并与钱春江发生了争执。钱春江认为自己身为学校的保卫处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处理好这件事情,看到张伟犯了错误态度还不好的情况下,决定强行把张伟带到保卫处,双方发生拉扯。在场老师见两人僵持不下便劝钱春江放手,由其带张伟前往保卫处。钱春江放手后在前面走,该老师与张伟走在后面。此时的张伟对钱春江心生埋怨,认为钱春江多管闲事,于是趁机用自己的拖鞋砸向钱春江,但没有成功。当钱春江回头看时,张伟的拳头重重地落在了钱春江的脸上。这一拳致钱春江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左耳听力损失56dB,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伟系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做好学生的管理监护职责。张伟在寝室拿木棍时致同学受伤后,学校老师及保卫处前往处理,合情合理,但原告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强行拉张伟前往保卫处,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伟是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在拿木棍时致同学受伤后,未主动陪同同学前去治疗,在老师和原告来后又拒绝配合处理,打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张伟致人受伤,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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