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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房坠楼受伤连告三人 法院明辨判是非
发布时间:2012-12-19 15:13:2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樊高峰)
12月17日,河南省襄城县麦岭法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庭判决:被告王峰赔偿原告贺民人民币3564元;被告张定、被告李良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被告张定联系被告李良所在的包工队为其建房,原告贺民在该建筑队中。当时,张定与李良就房屋的建造规模与工钱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时,张定联系被告王峰为建房搭建壳子板。2012年5月9日,原告在为张定建房时,因壳子板搭建存在安全问题导致壳子板脱落,原告从二楼房顶坠落至楼梯间摔伤。后经医院诊断,原告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被告王峰随同原告在医院诊治,王峰在支付了先期的检查费用、左手石膏固定费用及部分医药费后,即不再过问。原告为治疗又先后支出医疗费520元。因索赔未果,原告于2012年6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64元。 被告张定在建房中,仅提供原材料,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队按照其要求将房屋建成;被告李良在建筑队中,是建筑队成员推举出来的负责人,其职责为对外联系业务、为建房提供后勤服务,并参与建房,但李良不对建房进行指挥和管理,李良与建筑队其它成员同工同酬;被告王峰常年为周边村民建房搭建壳子板,并以此获利,在周边村庄有一定知名度,壳子板及相关设备均为王峰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定作为房主,并不参与建房,不对建房进行指挥和管理,其与包工队达成的口头协议属承揽合同。另外,被告王峰长期在周边从事搭建壳子板业务,技术相对来说比较过硬,在周边有一定知名度,张定选定由王峰为建房搭建壳子板,不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张定对原告贺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良作为包工队的负责人,只是包工队公推出来的代表,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组织能力为大家服务,其除了与其他成员一样按日计算报酬外别无利益,李良与包工队其它成员之间为合伙关系,其它成员并非李良的雇员。因此,对原告的受伤,被告李良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峰在建房中搭建壳子板,应保证搭建质量,保障建房人员的安全。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王峰搭建的壳子板存在安全问题而受伤,被告王峰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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