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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轻刮 男子打人被拘还赔钱
发布时间:2012-12-14 14:41:50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12月13日下午,被告莫永刚来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在领了民事判决书后却很悔恨自已当初不应做这种鲁莽的蠢事。

    2011年10月3日晚9时40分许,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岜烈村拉旦屯的莫永刚,在来到其堂弟家作客吃饭中,将开来的小车停放在村口的路傍,居住在该村庄的覃江从外面驾车回来后,由于路面狭窄被车轻轻碰刮了莫永刚的小车,莫永刚即与覃江一场争吵后,就在覃江回家洗澡期间,莫永刚则叫一伙人随同来到覃江家,将刚洗澡出来的覃江进行拳打脚踢。事后,覃江因被打而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莫永刚却因打人,被公安派出所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

    10月18日,覃江在多次向莫永刚讨要因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均遭到莫永刚的拒绝之下,遂将莫永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永刚给自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29.99元。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案经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莫永刚与原告覃江是相邻村屯的居民,本应相互照应,团结共处,在出现纷争时,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在协商不下时也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应意气用事扩大双方的矛盾。被告莫永刚在与原告覃江发生争执后,被告莫永刚则带人一同进入原告覃江家将覃江欧打,被告莫永刚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覃江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莫永刚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4029.99元给原告覃江,同时承担减半收取的25元案件受理费。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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