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逃避支付赔偿金 俩老板以拒执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3:42:18


     本网讯(通讯员 陈红珍 李娜)   在打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打工者范亮四级伤残,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两位老板杨军、杨强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0868.24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告人恶意躲债,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11月16日,河南省封丘法院以拒不执行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杨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军、杨强共有一辆神河自卸汽车。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杨军、杨强雇佣司机范亮开着该车在长垣县卸沙土时发生油泵突然断裂的事故,造成范亮头部左侧硬膜下血肿,经鉴定为四级伤残。2008年4月21日封丘县法院判决杨军、杨强赔偿范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40868.24元。2008年6月25日范亮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2月25日封丘县法院将杨军、杨强的自卸车以28000元拍卖,价款28000元已交付范亮,再扣除先前二被告人已支付的3400元,下余109468.24元杨军、杨强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

    另查明,2012年8月8日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杨强、杨军分别支付65000元和78000元,被害人撤回了执行申请。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杨强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军、杨强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中被告人杨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