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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忠实协议
作者:姚雷 发布时间:2013-01-18 10:47:53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洁和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协议只对夫妻双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做约定,而不限制和排除夫妻其他人身自由权利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否则婚姻法何必要规定“一夫一妻制”;且忠实协议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虽然理论界一直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只是是倡导性条款,但并不影响“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的性质。对此义务,夫或妻都有权要求另一方遵守,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夫妻间所谓“忠诚协议”的约定,使对“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的进一步强调和要求,是与《婚姻法》的原则相一致的,最重要的是此协议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要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夫或妻一方违反“相互忠实义务”,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相应赔偿是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为此,夫妻之间对 “相互忠实义务”约定,并以此要求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一致,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 再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生效有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在忠实协议签订过程中,夫妻各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法律理应确立其效力。只要所谓的“忠诚协议”是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强迫或欺诈等非法情形,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的“忠诚协议”依法就应当是有效的。 但在支持的同时,要区分情况对待,如果赔偿协议的履行会给一方的生活带来困难的,法官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适当减少。但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法官综合夫妻订约动机、时间、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这对这对法官的司法素养和素养提出很高的要求。但不能因为对法官的要求高就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忠诚协议。如何解决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此并不影响“忠诚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是构铸婚姻关系的基石,没有相互的忠诚和信赖,何来的婚姻、家庭;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法院对忠诚协议的维护和支持,是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也是在维护正义和支持正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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