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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之“房子问题”
作者:凌永兰    发布时间:2012-08-10 09:05:41


    前几日,有朋友电话向我咨询法律问题,问道:“我和男友准备结婚,现在我出钱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要是以后婚姻出了状况房子问题如何解决?”

    上述问题听起来或许有些“杞人忧天”,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复杂的社会婚姻状态以及房屋价值的逐渐升高,“房子问题”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关于“婚前按揭买房、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等房屋财产纠纷问题也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

    一、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问题

    当今社会,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女方)提供住房,房产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若产生离婚纠纷,房屋归属问题应如何解决?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该司法解释,若出现“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应认定该不动产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为购房者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应以离婚时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增值”部分,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占总贷款数额的比例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仅仅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一刀切”作为划分共同财产的标准,不考虑一方婚后的还贷实际情况,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属问题

    现在已经进入80、90后 的“结婚时代”,对于这一年轻的群体,现有的购房能力还比较弱,父母出钱为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况尤为普遍。那么子女离婚后,谁来为父母的出资“买单”?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这类情况,以产权登记的归属作为标准。也就是说,若一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充分的体现了对于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意愿的尊重,符合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消除了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初衷与法律现实之间差距。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共有房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前所述,由于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这就给另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留下了空间。该条规定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由于第三人对夫妻的财产状况并不知情,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应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也避免了夫妻一方将房子卖掉,看到房子涨价了,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二是对受损一方予以合理的赔偿。由于房子已经出售不能追回,对于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法律则规定由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三)对房产的有关规定,为解决婚姻纠纷中的“房子问题“提供了指引性的规定,是我国《婚姻法》的又一大进步。我们应认真学习及理解法律条文,从中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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