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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讨要精神抚慰权法庭怎么判?
作者:李国斌 李俊杰 发布时间:2012-12-11 14:51:39
【案情】
家住河南省禹州市区的刘老汉是一名退休干部,中年丧妻后,自己又当爹又当娘,十几年含辛茹苦,总算把两子一女拉扯成人。退休后,刘老汉一直随大儿子在禹州市生活,同市居住的女儿也时常看望,唯独小儿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郑州市上班,期间很少回家,结婚后回家的次数更是少的可怜,如今孙子都5岁了,爷孙俩还没见过一面。为此,刘老汉曾给小儿子打过电话,除了儿子说忙外,也就是逢年过节时收到一张冰冷的汇款单。今年以来,年近八旬的刘老汉想子盼孙的念头越来越重,在多次电话无果的情况下,倔强的他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面对这起特殊的“精神赡养”纠纷案,禹州市法院非常重视,8月25日立案后,次日便电话通知被告到庭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小儿子每星期至少主动给刘老汉打电话问候一次,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一次,逢节假日最好带孙子一起回家。 【焦点】 原告有无权利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解读】 精神慰藉是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看似一起讨要精神慰藉权纠纷,而事实上是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案件的关键是子女在保证老年人丰衣足食、病有所医的基础上,有无精神上给予慰藉的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近年来,在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益过程中,一些省市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些法律法规在肯定子女对老人应尽精神慰藉义务的同时,还将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从而为老年人维护精神慰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子女全面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案中,刘老汉诉请儿子定期回家探望、聊天,事实上是他要求儿子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化,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至于孙子是否应对爷爷尽此义务,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孙子也是爷爷的赡养人,也应该履行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况且, “子孙膝下承欢”是中华民族家庭幸福和谐的传统,也是精神慰藉老年人的最好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孙子未成年时由儿子带领一起探望老人,既符合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国数千年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人文关怀。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规范了刘老汉儿子的赡养义务,使其精神慰藉权依法得到了保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维护了一家浓浓的亲情,进而实现了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已逐渐步人老龄化社会,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希望在与自己亲近的人际关系中,通过相互感情的表露得到承认和被接受以及受到尊敬的需求。为此,在通过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要唤起全社会的老龄意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家庭成员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大力提倡“精神赡养”老人,给予老年人全方位的慰藉和满足。 (作者单位:河南禹州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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