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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李文勇 程勉兴   发布时间:2013-01-17 14:27:14


    《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行政诉讼一方面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在行政执法日益频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日益大幅增多的情况下,我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却逐年大幅度地减少。2010年我院行政诉讼收案201件、2011年我院行政诉讼收案180件、2012年1至9月份收案43件,收案数呈逐渐下降趋势,本文拟对下降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下降的原因

   1、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行为越来越规范。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完善,特别是《国家赔偿法》修改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加强。

   2、行政问责力度加大,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不断加强。2010年以来,太康县监察局加大了因被告不出庭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行政机关不出庭、不应诉、不举证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追究行政机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而其依法行政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越来越强。

  3、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敢告、不会告的现象仍然存在。尽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了,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受传统思想影响,行政相对人仍存在不敢告、不会告的现象。一是不敢告。受“贫不与富争,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相对人自然不再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行政管理人,行政相对人永远是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怕法院与政府官官相护,即使胜诉了,也可能引起行政机关的不满,担心行政机关报复。二是不会告。由于行政相对人法律水平不高,有的甚至连行政机关的告知也听不懂,即使愿意告,也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机会。太康县气象局申请执行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案件中,本院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准予执行的裁定书时,被执行人明确表示要提起诉讼,但法院执行员只能向其解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4、信访、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冲击,使老百姓放弃后者,选择前者。我国对信访工作历来非常重视,尤其是《信访条例》出台后,政府将信访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目标管理,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信访者迁就照顾,甚至法外施恩,导致信“访”不信“法” 。同时,上访与诉讼相比有“简捷”、高效、实惠、成本低等特点,而行政诉讼相对来说成本较高,要交纳诉讼费、代理费等各种实际支出费用;诉讼周期较长,从起诉到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持续数月,耗费时间、精力、物力、财力;风险较大,胜诉与否事先难以确定。基于以上情况,部分群众选择上访,放弃了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行政诉讼的受案数也是一个冲击。一是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从其运行看,可以说是 “下级办错了,上级来纠正”,这同行政诉讼“你有错,我判令你改”的模式相比,更符合中国的传统心理,更易于被行政机关所接受,因而行政复议的立案和审查也更容易被行政机关首长所接受;二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与信访一样,依法不需要交纳费用。三是近年来复议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力度不断加大,效率不断提高,当事人更愿意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法刚实施时,行政机关为了不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的做法都是决定维持。近年,随着复议机关的素质不断提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注重从实体上解决了行政争议,使行政纠纷得到了合理地分流。

    5、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尽人意。

   从法院内部来看,一是受社会稳定大局的影响,一些行政纠纷虽符合立案条件,但因为怕“引发群体性事件”、怕“引起群访、省访、京访”,而将应当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涉及政府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案件,还可能受到来自党委、政府的干预,在立案时需层层把关,客观上造成了案源的流失。

      二、相应对策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促进行政审判健康发展。

   1、加大行政诉讼宣传力度,提高老百姓的诉讼意识。要采取真正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使行政诉讼深入人心。

   2、加强与信访单位、行政复议机关的联系,使信访接待人员、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树立以法律解决问题途径的意识。在信访接待中,正确引导公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司法救济,让当事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加强与复议机关的沟通,指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

     3、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一是外部环境上,要寻求切实支持。首先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对行政审判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意识到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确保依法行政方面,人民法院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行政审判在树立司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起着巨大作用,从而给行政审判创造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使行政审判人员能够克服畏难情绪,大胆依法审判,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其次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走出去或请上门,邀请行政机关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座谈交流,听取并接受好的意见和建议。遇有分歧,注意与行政机关交换看法,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观念和对行政审判的态度,使他们意识到行政诉讼即是监督,也是支持,它能够通过程序作用消除公民与政府的正面冲突,起到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从而为行政审判的发展赢得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4、适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加强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沟通,探索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明显的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情况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尽量放宽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加大对老百姓诉权的保护,激发老百姓诉讼的积极性。依据《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从总体上应当把握为: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只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未被明确地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是否应当受理争议比较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视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尽可能拓展受案范围予以立案。

    5、加大异地管辖,减少行政干预。 在异地管辖方面,目前我院做法是,凡是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管辖权异议的,均请求周口中院指定管辖。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22件通过中级法院指定淮阳、项城、扶沟、川汇区法院审结。中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应当由淮阳、西华、扶沟法院管辖的案件30件。通过异地管辖审判的实践发现,异地管辖有以优点:

   (1)能够确保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审判环境宽松,干扰减少,可以隔断当地行政机关和法官千丝万缕的联系,消除原告对法院的合理怀疑。

   (2)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异地审理增加了原告对法院的信赖程度,减轻了他们的思想顾虑。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够促进裁判公正,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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