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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家中“造”名酒 父亲乐于当助手
发布时间:2013-01-17 13:41:12
本网讯(王随和 李静)
林阳(化名)在其家中,用购置的空酒瓶、成品包装以及低档的、散装的白酒等材料灌装假冒他人驰名注册商标的伪劣白酒,并销售牟利。后林阳“盛邀”父亲林俊(化名)帮忙时,林俊见有利可图,不但不制止儿子的行为,反倒积极参与其中。2013年1月 16日,河南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阳、林俊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作案工具某牌号面包车予以没收。
2011年9月份,在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打工的林阳(今年23岁)回许昌县老家结婚。因打工时了解到买卖空饮料瓶、空酒瓶比较赚钱,林阳决定不再外出打工,在家中开办废品收购站,专门收购空玻璃饮料瓶和玻璃酒瓶,并将收购来各式各样的饮料瓶和酒瓶分类整理好后卖给当地该品牌饮料或酒类的代理商回收再利用或者卖予玻璃回收加工部门。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卖空酒瓶的也把装酒的空酒盒或酒箱卖给林阳。林阳考虑到空酒盒、酒箱可以当做废纸箱卖掉,照样能够赚钱,亦开始做起收购空酒盒、酒箱的生意。 2012年1月份的一天,经常从林阳的废品收购站大量购买各种空玻璃酒瓶、酒盒的一位客户再次来买酒瓶、酒箱时开玩笑地对林阳说:“这么好的空酒瓶、酒盒和酒箱,如果装些赖酒(质次差的酒)当做好酒卖肯定赚钱!我不会灌装,如果会我一定做这样的生意!”说者无心,听着有意!林阳听到该客户的话语后,想到自己在打工时做的工作就是往饮料瓶中灌装饮料,对灌装的技术和程序非常熟悉,灌装工具只要有压盖器、钳子、剪子、漏斗等就行;而且他收购的有成套的空酒瓶、酒盒和酒箱,如果再购买低档酒,用工具灌装到高档的空酒瓶中,再装进包装完好的盒子和酒箱内,这样不就制成高档酒了。 有了这些想法后,林阳便着手购买了灌装工具,并分别从市场上买来低档酒或者散装白酒,在自己家中干起了“酿造”名牌白酒的生意。一周后,他把灌装好并用完好的酒盒及酒箱包装的12件A品牌白酒用自己的某牌号面包车运到郑州某商品批发市场批发给外省商贩,获利1000余元。 回到家后,林阳兴奋地将自己轻而易举就赚到钱的消息告诉了自己的父亲林俊(今年49岁),并鼓动父亲也参与其中,当其助手,帮忙收集和清洗空酒瓶,这样就能加快赚钱的速度。林俊见有利可图,不但没有劝阻林阳,反而乐于帮忙。随后的几个月时间内,尝到甜头的林阳决定灌装更加高档的白酒,赚取更大的利润。他白天四处高价购买B品牌高档白酒的空酒瓶、酒盒和酒箱以及与该品牌白酒味道比较接近的低档酒或散装酒。晚上回到家后,由林俊清洗空酒瓶,林阳往清洗后的酒瓶中灌装酒,父子二人开始 “酿造”高档酒。20余件B品牌高档酒灌装好后,林阳驾驶面包车再次将该批酒运往郑州,并以优惠的价格批发给商贩,获利1万余元。 2012年7月19日20时许,林阳驾驶面包车和父亲一起满载林阳以他是C品牌酒厂推销员,需要大量高价回收C品牌系列白酒中的两个高档酒的空酒瓶和酒盒为由从周口一家废品收购站购买的40件空酒瓶和酒盒从周口返回老家。当天23时许,当两人行驶到许昌县某集贸市场附近时,被在此处查处酒驾的许昌县警方拦下。警方发现林阳的面包车内装有大量的废酒瓶和酒盒并询问父子两人时,因父子两人对这些废酒瓶的用途说法相互矛盾,引起了警方怀疑,两人遂被带回公安机关询问。后在警方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两人无法自圆其说,分别招认了在家中“造名酒”的犯罪事实。 次日上午,警方会同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对林阳、林俊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已灌装好、尚未出售的D、E、F三个驰名商标的白酒336瓶以及大量的、涉及我国13个驰名商标白酒的空酒瓶和酒盒。 后经有关酒厂现场鉴定,从林阳、林俊处查扣的336瓶白酒均系假冒产品,其价值(货值金额)1589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阳、林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俊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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