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钱给人付错对象 手持欠条索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17 15:09:30


     本网讯(付建国 樊忠江)   手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按照常理来说应该能得到法院支持,可结果因为借钱交付错了对象,索要欠款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13年1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陈兴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兴(化名)和被告赵林(化名)通过朋友郑峰(化名)介绍相识。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在原告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林向原告陈兴借款8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陈兴说没有带钱,要回家取钱,被告朋友郑峰和原告回原告家,被告没有去,在回去的途中出了车祸。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都遭到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理由向其借款80000元,钱已交付给被告,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辩称,借款合同虽然签订,但是原告并没有向其交付借款,是朋友郑峰让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双倍也就是80000元的借款合同,事实上也没有向原告交付任何现金。

    为了反驳原告诉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一份其和原告谈话的录音带,主要内容是原告陈述两次向案外人郑峰交付借款50000元,主要证明原告没有向其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录音的内容是另一笔债务。结合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该录音可以证实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并没有给原告提供80000元的借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被告庭审时称是郑峰以其名义向原告借款,实际上借款是40000元,是原告要求其出具双倍的借款合同,因郑峰未出庭,且原告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庭审中这一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是自愿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已依法成立,但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80000元借款,被告庭审中出示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这一点,故该合同因未实际履行而未生效。故对原告陈兴依据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