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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随义务
作者:熊海华 发布时间:2013-01-17 09:28:24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阶段,表现为:一方面劳动者日渐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融资难,谋生存、求发展压力增大,致使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意识到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重要性。但对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随义务,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劳动者无所适从。本人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到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随义务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随义务的定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随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有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劳动者有及时交回用人单位公用物品的义务,与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义务等。 二、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什么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需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呢?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从新就业、申报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材料,如果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重新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受《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影响,新的用人单位往往不敢录用该劳动者,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为什么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呢?原因在于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往往未发生纠纷,一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矛盾集中爆发,用人单位或是出于私愤,或是为了要挟劳动者,从而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拒不为劳动者将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移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是劳动人事部门。众所周知,职工档案是职工一生工作的真实记录,而社会保险直接影响着职工退休后是否老有所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一般会妥善保管劳动者的档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已经不再是本单位的员工了,该员工的什么事情均与单位无关了,往往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提出的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的移交置之不理,出于单位利益或是出现纠纷后,更是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一些用人单位对于业务能力较强的劳动者,不忍其离去,或者为了制裁存有过失的劳动者,卡住劳动者的档案不放,造成劳动者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不能进行技术职称评定等。本人曾审理本市某设计院与员工范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人才流失,在范某与该单位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范某应聘到新的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该设计院拒绝为范某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范某无奈进行仲裁、诉讼。 三、处理问题的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立体全方位宣传。我院在2012年6月,在市总工会和劳动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劳动保障局设立了劳动巡回法庭,劳动巡回法庭的职能之一就是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接待当事人咨询。本人觉得可以利用劳动巡回法庭联合市总工会、劳动监察、仲裁委进行立体全方面宣传,采取走出去进入企业进行劳动合同后随义务的宣传。另外,可以采取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书面宣传,还可在劳动巡回法庭设立宣传栏,制作宣传小册,供当事人翻阅学习。 2、加大执法力度,严明公正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规定,不能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随义务而予以轻视,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要及时审结,严明执法,同时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此类判决,虽然执行的标的属于行为,但更要加大执行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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