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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2-09-04 12:01:16


    【案情】

    2009年张某与李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李某系外省被拐卖妇女,现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了假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李某的真实姓名为王某。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无效婚姻,应当宣布婚姻无效。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一方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与王某结婚登记时程序上有瑕疵,但若双方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时双方无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不能因为程序上瑕疵而宣告婚姻无效,该案应以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进行登记结婚,只要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和效力。若一概否认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则会产生诸多不良的法律和社会后果。如一个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以虚假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若认为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因婚姻不成立而不构成重婚,这将在客观上放纵婚姻违法犯罪的发生,亦违背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精神。故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只要完成相关婚姻登记程序,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如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形,应当认定婚姻有效。在本案中,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应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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