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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手指肌腱被切断 公司担主责赔2.8万
发布时间:2012-12-03 15:17:29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骆卫锦)   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切伤手指,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损失,郭伊江一纸诉状将弋阳县新世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月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弋阳县新世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偿原告郭伊江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8308元。

    2011年6月,弋阳县新世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雇佣原告郭伊江从事切割劳务工作,2012年2月9日近8时,原告与搭档万富生在切割“马口铁”(薄铁片)过程中,原告将手伸到刀片下,去清理遗落的边角料,由于机械故障连发,导致原告左手中环指被机器刀切断。原告即被送184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中环指甲根部完全离断,行骨折内固定,神经血管修复术,住院11天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0756元。

    另查明,原告受伤就医期间,被告已为其支付25000元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违规操作,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原告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46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即为30552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身体受到损害,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序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此,被告共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552元。因为原告受伤就医期间,被告向其支付了25000元医疗费用,而原告实际花去的医疗费用为20756元,对剩余的4244元应当依法在其他赔偿金中予以抵扣,被告还应向原告实际支付各项损失为28308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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