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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义务帮工意外受伤致8级残废 受益方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7 09:05:26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向红卫)
帮忙卸彩钢板,不幸意外受伤,导致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起纠纷,伤者故蔡成将货主及叉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11月2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方华敢赔偿原告蔡成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9195.6元,被告詹成谷赔偿原告蔡成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4927.5元。
2011年5月26日,蔡成建以运费为900元的价格将两卷彩钢瓦运到方华敢经营的经销部。货到后,方华敢叫詹成谷驾叉车来卸货,每卷的卸车费为50元。但是由于叉车不能直接插到彩钢瓦,方华敢和詹成谷便叫蔡成建帮忙卸货,也未另行支付费用。在卸第二卷彩钢瓦时,因双方配合上出现问题,彩钢瓦未被推上叉车臂反倒滚回到车厢里,其他三人及时闪开,而原告蔡成建因躲闪不及被滚回的彩钢瓦压伤了双下肢,导致双侧胫骨上段骨折,双膝部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原告蔡成建到鹰潭市184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16266.78元。2012年2月24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蔡成建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8000-10000元。 被告詹成谷未取得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叉车驾驶资格证书)。被告方华敢向被告詹成谷支付了100元卸货费用。 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方华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7195.6元,被告詹成谷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62927.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蔡成建自行承担。因原告蔡成建身体受到损伤,导致一定的精神痛苦,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各向其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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