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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绑架未果又以裸照威胁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3-01-15 10:39:18
本网讯(易晓霞)
绑架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吕福和凌斌和其他二人在马路上公然绑架他人,并且以拍裸照威胁,最终得到的是法律严厉的处罚。2013年1月14日,广西浦北法院就这起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凌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吕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吕福、凌斌在浦北县张黄镇与李忠(已判刑)、李龙合谋找钱花后,由李忠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吕福、凌斌、李龙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到白石水镇白石水爆竹厂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梁晴驾驶摩托车经过,李忠开车逼停梁晴,被告人吕福、凌斌、李龙随即将梁晴劫持上车,用尖刀威胁梁晴不得呼救,并抢走梁晴的手机、钥匙及现金人民币5元。 接着,四人开车将梁晴带到张黄镇十字村委会水库附近的横塘岭上。四人分别用刀威胁、言语恐吓梁晴,强迫梁晴给其家属打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要求其家属将4万元送到龙门镇加油站交给李忠一伙,不得报警,否则就杀死梁晴。梁晴被逼打电话给其母亲成红,被告人吕福、凌斌等人也打电话威胁成红。梁晴的丈夫闻讯后报警,在警察的安排下,成红等人按对方要求带钱到龙门镇加油站等候。李忠等人先后下山取赎金未果,觉察到梁晴的家属可能已经报警,便以拍了梁晴的裸照为由,威胁梁晴回家后一定要存3万元到吕靖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否则,就将其裸照发上网。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福、凌斌等四人在安石镇放了梁晴,并归还手机、钥匙及现金5元。 李忠在案发后不久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告人吕福和凌斌外逃,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人在公安机关强大的侦破能力下在广东被抓获。 广西浦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福、凌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福、凌斌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密谋,将被害人挟持上车,并逼迫被害人打电话给其母亲交赎金,均起主要作用,且作用相当,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福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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