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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店主发生争执 儿子“帮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08 15:27:49


     本网讯(项艳 丁阳)   俗话说:和气生财。然而生活中有些人偏偏为了一点小利与人争执不休,不仅没有挣到钱反而惹上了官司。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生各项费用16075.08元。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刘辉的父亲刘成后悔不已,他叹息道,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该那么大的火气,为了一元钱的打火机和人发生争执。原来,被害人张生在刘成的南杂店里买了一个一元钱的打火机,后因打火机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和刘成因此发生争执,张生用手电筒砸了刘成头部,双方发生拉扯,而正在二楼阳台的被告人刘辉见父亲和张生打架,便急忙下来帮忙,双方打在一处。其间,刘辉将张生的面部、胸部多处打伤。经鉴定,张生左眼部的损伤达到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及此事系琐事引起,且被害人对引发故意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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