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学知)
家住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北山矿区的韦照,在一次到矿区寻找工作时,竟在同伙的唆使下两次参与盗窃选矿厂价值2.1万元的锌矿粉。案发后,韦照潜逃。当看到同伙相继被判刑、现已回归社会过着正常生活时,韦照再也无法忍受“逃亡”的生活,在 “清网行动”的强烈感召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所分得的赃款1000元。元月7日,韦照因犯涉嫌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06年11月19日,韦照到附近矿区寻找工作,碰见覃奇、韦伟在谭宾的工棚内喝酒,韦照说明来意后,覃奇等人诉说在选矿厂打工又脏又累、收入少,不如盗窃锌矿粉拿去卖钱来得快。众人一拍即合,于是决定由在该选矿厂打工的韦伟负责“放哨”,其余人员趁着夜色掩护翻墙进入厂内盗窃锌矿粉。囊中羞涩的韦照不假思索就表态同意 “入伙”。当晚23时许,韦国久打电话告诉覃奇等人保安不在厂里,可趁天下暴雨之机“行动”。覃奇 与另一同伙则翻墙进放厂区,把韦伟 事先推放在墙角的几十袋锌矿粉传递出围墙外,韦照在围墙外接应,然后扛到附近的一民房内藏匿。尔后,覃奇联系“小四轮”司机夜将锌矿粉运走低价卖掉。次日夜晚,三人又以同样手段盗窃该选矿厂数十袋锌矿粉。破案后,民警如数收缴了被盗锌矿粉并发还选矿厂。
法院审理认为,韦照盗窃数额巨大,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给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