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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妻子又起诉 不足半年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11 13:57:31
本网讯(王锡怀)
与丈夫为偿还购房贷款和借款的事发生纠纷后,妻子肖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未满六个月,肖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1月11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2005年初,肖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3日,肖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10月,肖某与李某为偿还购房贷款和借款的事发生纠纷后,肖某离家外出务工。2012年6月,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2012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肖某与李某离婚。2013年1月9日,肖某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7月16日法院作出的不准肖某与李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证明肖某的起诉距上次诉讼尚不足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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