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萍)
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感情与责任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关系,既然选择了婚姻,就应该有家庭的责任,否则面临的将会是家庭破裂。2012年10月25日,原告何莹将小自己四岁的丈夫刘文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在财产方面对刘文不分或者少分。2013年1月4日,经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离婚,被告刘文对财产方面也自愿少分,并主动放弃房子的所有权。
2004年10月,家住农村的刘文刚参加工作不久,因为家里条件不好,一直没找女朋友,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家庭条件比自己好的何莹,何莹比刘文大四岁,因为条件好,挑来挑去挑到31岁了还没有嫁出去。想着何莹家庭条件好,婚后对自己的以后可能有帮助的心态,在明知何莹比自己大四岁,且毫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民间婚俗举行了婚礼。随着家境的一天天好转,刘文的心态发生变化,对何莹的嫌弃也与日俱增,直到后来开始在外面有外遇。2011年年底,何莹无意之间发现刘文在外面有外遇,并多次为此事争吵。2012年9月,双方又因为此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何莹将刘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财产方面要求对刘文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刘文与何莹的结合,属于典型的“凑合”婚姻,婚姻本是建立在感情和责任的基础上的,可对于他们来讲毫无夫妻感情和家庭责任可言,可悲的是,维系这一婚姻的是“贫困”,现在男方走出了“贫困”,婚姻自然就要终结,在这样的一种婚姻家庭中,无疑给女方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考虑到刘文与何莹的婚姻现状,广昌法院的法官们组织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刘文也承认是自己对不起何莹,表示对何莹造成的伤害只能通过金钱来弥补,并主动放弃了房子和大部分存款的所有权,据此,一段错误的婚姻就此划上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