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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办理婚姻登记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准离
发布时间:2013-01-09 11:06:14


     本网讯(徐朝飞)   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妻子袁朝秀与丈夫魏仁贵于1989年2月16日同居生活后,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生育孩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2011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两无联系。妻子袁朝秀遂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丈夫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因未能生育小孩,其遭丈夫嫌弃虐待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朝秀与魏仁贵系于1989年2月16日同居生活的,且在同居时,原、被告双方均达到结婚的实质条件,符合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故应该按事实婚姻处理。庭审中,袁朝秀坚持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其离婚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准予袁朝秀与魏仁贵离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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