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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抱孩子上法庭 “过家家”式诉离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3-01-09 11:25:39
本网讯(赵俊伟)
婚姻本是两个人一辈子的事,结与离都应慎重、慎重、再慎重。可有些年轻人就把它当成了儿时的“过家家”,只要一吵架就去离婚。12月30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吴爱芬与李健民离婚。
原告吴爱芬与被告李健民系一对85后年轻夫妻,原被告于2007年9月份认识,2007年农历10月24日典礼同居,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2日生育儿子李小军。原被告婚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吴爱芬诉称,结婚以来,被告李健民不务正业,给原告的身心与家庭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李小军,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婚前有所了解,虽然感情一般,但无大的矛盾发生,且已经生育了一个儿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争取重归于好。原、被告系自由谈婚、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在双方只是因收入有限等家庭琐事导致一般的家庭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稳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吴爱芬要求与被告李健民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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