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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不尽赡养义务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11 13:35:47


     本网讯(卢学知)   2013年1月6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老人诉继子不尽赡养作出公正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覃斌自2008年5月起按每月250元给付原告韦月赡养费;给付原告韦月过去住院治疗疾病费用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8500元。

    1978年元月,覃斌的生母因去世,原告韦月带着两个女儿再嫁到覃家,当时覃斌才13个月,原告韦月便当起了母亲的角色把覃斌培养成人,2005年覃斌的父亲去世后,覃斌便一个人出去打工,期间从未给家里寄来一分钱逝。2008年5月底原告韦月因脑梗塞后遗症先后花去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急救医疗费、其他费用计25500元,被告未承担一分钱。且原告因多种疾病后遗症需常年吃药。

    法院认为,韦月和覃斌虽然是继母子关系,但自小原告韦月就尽了母亲的义务把覃斌培养成人,覃斌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韦月年迈,身患各种疾病,需要常年吃药,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收入和其他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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