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秦静 许欢)
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处了一起村民李某一家家庭内部的追索赡养费纠纷案,并达成了赡养协议。
原告李某、梁某生育有三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1993年原告把所有承包地平均分配给三个被告(即李某的儿子)李甲、李乙、李丙,原告二人自此由三个被告接济生活,并约定由三个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700元,被告李甲和李乙均能按约定给付,而被告李丙于2008年起至今未付。因原告二人身染疾病,原来约定的三子每人每年700元赡养费已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因而要求三个被告每人每年给付1500元赡养费,三个被告均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江州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此案案情较为简单,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故组织双方调解,尽可能地避免激化家庭矛盾。主审法官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从乡风民俗、亲情道德方面对原、被告说服教育,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弥补了家庭亲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500元给原告李某夫妇。从2012年起开始给付,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调解成功后,三被告足额兑现了老人的赡养费,使其颐养天年,不再受生活琐事困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