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扶养人履行义务遭村委会赖账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2-10-08 10:34:23


     本网讯(通讯员 李九宾 刘泽方)   扶养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和责任,但作为监护方的村委会拒绝向扶养人给付被扶养人的土地租金,为此扶养人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9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新乡市牧野区某村村委会给付原告土地租金1764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男,1967年12月出生,系河南浚县人。2002年4月1日,为照顾扶养呆傻的孤儿,原告与作为监护人的被告牧野区某村村委会及金某的姐夫张某签订了一份关于金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原告对呆傻人员金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金某死后,原告享有金某的房产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监护方村委会负责原告的承包土地事宜和户口迁入问题。如原告未尽扶养义务,监护方有权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的土地。

    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协助原告高某将其全家人的户口迁入该村,高某也按协议履行了对金某的扶养义务,同时,原告还参加了该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选举等事项。2004年,随着发展的需要,该村土地被征租,金某之父承包的土地2.58亩在征租范围之内,但该村村委会在收取租金后未将金某之父名下土地的租金交给原告。2005年初,金某因故去世,原告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其后原告多次找村委会索要土地租金,村委会拒绝交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承包土地所得的收益应予保护。原告与金某所在村村委会及其姐夫张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到新乡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对金某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原告依约定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金某之父承包的土地被征租后所得的收益,理应由金某继承,在金某去世后,应由其遗赠人享有和继承。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土地租金1764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