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祖彬)
继母因为继女对其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将继女告向法庭 ,而继女又未受继母抚养教育,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继母的诉讼请求。
李某(女)与林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林某病故。200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与退休干部龙某相识,李某到天峨县城随龙某居住,同年12月登记结婚,俩人生活过得开心,本应共同安享年,然而,相聚还不到两年,李某却又面临人生第二次不幸的遭遇,2010年6月龙某开始患病,李某尽责料理,2011年2月4日龙某病故。龙某死亡后,李某在县城无生活来源,便是央求龙某的女儿龙某某赡养扶助,遭继女龙某某拒绝。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女龙某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龙某某辩称,在李某与龙某结婚前,龙某某已结婚成家,其未受继母李某抚养教育,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当由她的亲生子女来承担。
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该案龙某某在李某与龙某结婚之前已结婚成家,龙某某未受继母李某抚养教育,对李某的赡养不应当承担义务,龙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