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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持刀劫持车主逼问密码开走轿车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1-11 10:51:5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在购物广场停车道内,两男子趁车主购物后上车未锁车门之机强行进入车内,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抢走两名车主的总价值近30万元的轿车及其他财物。2013年1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刘武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人民币五万元和四万元的罚金。
2012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文、刘武经事先预谋后,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购物中心门口的停车道上,趁被害人朱某开车门之机,强行进入朱某的车内,使用暴力手段将朱某及其四岁的幼子逼迫在车内,当场抢得被害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323元的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刘文驾驶朱某的汽车,而被告人刘武则在车内持刀逼问被害人朱某的银行卡密码后,由被告人刘文从ATM机中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此后,被告人刘文、刘武将被害人朱某及其幼子遗弃在赣州市章贡区中央生态公园附近。尔后,两被告人驾驶朱某的价值人民币120175元的轿车逃离现场。 2012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文、刘武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另一购物广场停车道内,采取相同的手段抢得被害人金某价值共计人民币149080元的轿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2100元。还抢得港币1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文、刘武抢劫数额为人民币281578元和港币100元。案发后,被害人金某被抢财物已追回,并已发还金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文、刘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刘文和刘武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文、刘武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刘文系累犯等情节,对刘文、刘武依法所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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