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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00米内抢劫6人得手不足500元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3-01-05 11:47:12


     本网讯(通讯员 任自强)   一个80后伙同他人拿着两个伸缩棍,连续抢劫,抢的数额还不到500元,但换来的后果却要严重的多。1月4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大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18日下午2时许,黄大龙与王亚龙(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并购买两个伸缩棍,在南乐县体育广场西南角的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殴打南乐县实验高中学生王旭,强迫其交出人民币15元;之后,在此处对同一学校学生武欢进行殴打,强迫武欢交出人民币115元,随后,二被告人步行到“书香名门”斜对面的小路上,采取殴打方式强迫实验高中学生苏豪交出人民币100元。之后二被告人又返回体育广场花园转盘处,采取殴打方式,强迫实验高中学生曹培、苏阳分别交出116元和96元,二被告人将抢劫所得挥霍。案发后王亚龙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大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且有前科劣迹,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大龙在2006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累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累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大龙当天下午基于同一个抢劫的犯罪故意,针对实验高中返校学生这一同类犯罪对象,连续抢劫王旭、武欢、苏豪、曹培、苏阳五名被害人,犯罪时间、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犯罪地点具有相近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一次。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大龙抢劫一次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大龙抢劫二次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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