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名“90后”沉迷网络抢劫的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5 11:21:11


     本网讯(汪锦修 马俊峰)   四名90后少年,为满足上网等不健康的消费,小小年纪,不惜抢劫的士,以身试法。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郑某旺、郑某华、郑某文、郑某璐有期徒刑各三年、二年、三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中除郑某文外,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其中郑某璐刚满14周岁。他们除了同为90后出生外、都是同村人、初中文化,都爱好上网、不好学习、无所事事、不误正业。就是这样的四名少年,他们过早地离开了学校,步入社会,在父母们为了“他们的将来”,都忙于生活和积累财富而无力顾及他们成长的情况下,他们用结伴的方法,克服个人力量薄弱,妄图巧用四人合力不劳而获、寻找财富,满足物质需求。他们因共同的上网爱好,所以经常一同外出,白天常不回家,有钱大家用,有吃大家享。但父母给的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他们想到了“抢”这个钱来得快的办法。其后,四人经过密商,于2011年11月22日和23日,相约在鹰潭玩,再在天黑后以打的回余江为名,待出租车到达他们的预设地时,由郑某旺持刀抵住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的脖子,其余人叫司机拿钱的方法,先后两次对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李某某和周某某进行了抢劫,共计抢得人民币200余元。其中,在11月23日实施抢劫后的逃跑途中,郑某华被正在巡逻的协警员叶某抓获,郑某旺持刀欲相救未果,随即自行逃离,郑某华亦趁叶不注意时逃脱。

  同年12月底和次年1月初,四被告人先后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郑某旺、郑某华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郑某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四被告人均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