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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学生钱财终入法网 少年一审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1-04 13:55:16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1998年3月出生的黄子曰,年龄刚刚满十四周岁就以持刀威胁、恐吓、扇耳光、脚踢等暴力方式抢走学生钱财。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黄子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黄子曰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

  2012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黄子曰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一中分校路口附近,持水果刀威胁、恐吓未成年被害人陆丰收(1990年1月16日出生),威逼被害人陆丰收叫他人取出其放在学校宿舍里的现金,抢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012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子曰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一中分校路口采取扇耳光、脚踢等暴力方式分别抢走未成年被害人覃力学(1999年4月1日出生)、梁木三(1998年10月15日出生)现金人民币15元、现金人民币7元,共计抢得现金人民币22元。随后,被告人黄子曰威逼覃力学带其进入覃塘一中分校宿舍内继续要钱,其他学生尚未回来便被该校老师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子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人民币3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另查明,被告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从庭前走访被告人黄子曰亲属及覃塘镇黄鹤村委出具的证明了解到,被告人黄子曰的父亲早亡、母亲外出打工,因此缺乏管教,无心向学便辍学在家,平时不务正业,经常到网吧上网,以至于缺乏经济来源,为维持其所向往的生活,走上犯罪道路。其亲属在走访时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子曰,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后会对其严加管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子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持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二次强行劫取三个未成年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子曰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子曰实施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是未成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子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子曰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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