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学才 薛昌生)
在亲朋好友的耐心规劝下,在2011年公安部开展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威慑下,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广西荔浦县男子黄某,在潜逃十四年之后,终于悬崖勒马、回头是岸,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6月27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因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人黄某强(已被判处期徒刑十三年)等人从荔浦县纸厂搭乘韦某的出租车到荔浦县县城玩。在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一录像场门口见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李某某(女,1967年1月5日出生),被告人黄某便要求被害人李某某陪同去玩,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后即回到自己租住的荔浦县荔城镇文苑录像场上面的三楼准备休息。被告人黄某等人尾随上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叫下楼,在文苑录像场门口,被告人黄某用手拉扯被害人李某某的手再次要求被害人李某某陪同去玩,被害人李某某用手抓住人行道上的树杆再次拒绝,被告人黄某则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拨开,搂住被害人李某某的肩膀,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往韦某停放在荔浦县荔城镇车站坪的出租车上,并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到荔浦县纸厂门口下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人黄某强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到荔浦县纸厂对面的云盘岭上后,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黄某强遂先后二次轮流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强奸。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从云盘岭走下到荔浦县纸厂门口公路,拦乘一辆东风牌货车离开了被告人黄某和同案人黄某强,并立即在货车司机的帮助下拨打“110”报警。同案人黄某强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则外逃他乡。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黄某被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被告人黄某在取保侯审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工作,规劝了另一起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被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告人黄某被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人黄某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 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成立,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与同案人黄某强共同实施的强奸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后,于2011年10月2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在取保侯审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工作,规劝了另一起涉嫌强奸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