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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年流窜多地犯罪多次获刑不改再行窃
发布时间:2013-01-07 10:46:17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陈莺)   短短七年时间,流窜多地犯罪,先后受劳教和判刑三次,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勇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1966年1月生,因家境差,读书少,一直生活得不算光鲜。只是因为也曾年轻,有过许多改变自己命运的美好梦想,但都因读书少、能力有限、准备不足、外力不到等未果。一次次的力不从心,加之随着对外接触增多,思想上不知不觉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懂得发财的路其实很多条(包括正路和邪路)。由于主客观等各种原因所致,正路没走通的被告选择了走邪路。2004年5月因诈骗他人财物,在景德镇被劳动教养二年;得知毒品贵过黄金,就干起了贩卖毒品的活,但出手没多久,就因贩卖毒品于2008年10月被乐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明白了毒品的危害性,他又琢磨着“偷”,却同样出手不顺,2010年2月因盗窃罪被鄱阳县法院判刑一年半。短短七年时间,三地犯三案三次受处罚,这就是程某走邪路付出的代价。然而,事已至此,被告也不知其是破罐子破摔,还是真的是生活逼得他没办法,在其第三次被法院处刑释放仅三个月,他又因盗窃再次被逮捕。

    2011年9月8日,他与吴某某(另行起诉)共同商议,决定晚上去盗窃他人耕牛卖钱。吴某某又电话通知某三轮农用车司机江某(另行起诉)称:“我们晚上会去偷牛,你到时开车过来运走。”当晚10时许,两人窜至贵溪市某村,将被害人吴某文、吴某明栓系在村口的水牛、黄牛各一头盗走藏于某发电站院内。得手后,吴某某即电话联系江某过来运牛,并一同运至景德镇销售给虞某某(另行起诉)。经鉴定,被盗耕牛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并多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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