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成年男子盗1万余元摩托车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07 15:13:02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在结伙盗得二部总价值近1.5万元的摩托车后,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带回讯问,未成年男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谢能华,男,1994年5月出生。2012年2月25日22时许,谢能华伙同钟志远窜至南康市凤岗镇,将被害人古月兰停放在某小卖部门口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5874元。

  2012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谢能华伙同钟志远等共四人窜至南康市朱坊乡圩上,由钟志远望风、谢能华等二人将摩托车推出,另一人剪断电源线,将被害人刘小波停放在某菜馆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8358元。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谢能华在寻乌县城因形迹可疑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盘问,主动交待了盗窃犯罪事实。所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能华的盗窃数额为14232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谢能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同案犯钟志远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钟志远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情节,对钟志远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及名称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