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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合伙盗窃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7 09:18:1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得不偿失”这名句让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颇有切肤之痛。2012年12月28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副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韦处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各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及邓过山(在逃)经事前密谋盗窃后便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采取轮流看风、撬锁后拔电门线的手段共同盗窃被害人滕宝日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谭副高(同案审理)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及邓过山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剩余100元用于其他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周副林从被告人谭副高处赎回该车并送还至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处,该车已退还被害人滕宝日。另查明,被告人周副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相关释放证明等材料。被告人周副林于2012年6月25日前往贵港市公安局樟木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谭副高明知道是赃车仍予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犯盗窃罪、被告人谭副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涉案金额较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内量刑。被告人谭副高销赃数额较大,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内量刑。被告人周副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副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副林具有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对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英中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周副林、韦处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各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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