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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探讨
作者:周勤 李豹   发布时间:2013-01-06 16:30:56


    人民法院在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尽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没有或者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力度不够,劳动者不能或者不能充分获得到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多因此而起。笔者结合实践这里就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一、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2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待劳动者出现年老、疾病、失业、死亡、工伤、生育等情况下,由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从而建立起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正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这种社会保障作用,决定了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因此,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登记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

    二、社会保险金缴费方式不同。目前,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义务和比例是不同的,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下面是河南省社会保险的一些基本情况: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6年7月1日我省的《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我省在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数额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比例不同而不同。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99年3月15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依照该意见,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甚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劳动者的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用人单位的缴纳数额部分存入社保医疗统筹基金账户,部分存入个人账户,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我省还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关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4、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依《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多少。

    5、关于生育保险。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2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以上可以看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同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和缴费时间的长短,对其以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高低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在于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能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基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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