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耀军 刘银凤)
原告许强(化名)仅拿一张聘书和真实性无法认可的6张考勤表,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012年10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聘书,聘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10日起特聘用许强(化名)为某公司总经理,每月月薪1万元,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聘书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考勤表6张,因系复印件,且考勤表上也没有原告程某,对于考勤表下边备注许小强(化名)与许强(化名)是同一人书写的徐晴(化名),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晴(化名)的身份,故对考勤表,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加付50%赔偿金,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聘书,仅能证明被告向原告下达过聘书,但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0000元及加付50%赔偿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