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文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梅峰、龚伟海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2年5月,被告人梅峰向龚伟海提议去抢劫。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梅峰在丰矿海苑小区偶然发现被害人刘金芬手上戴有黄金手镯和金戒指,便与龚伟海商量对其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梅峰对刘金芬的行踪及住址进行“踩点”。2012年6月12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梅峰事先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两只丝袜然后与被告人龚伟海在刘金芬家楼道处蹲守,当刘金芬回家打开第一道门时,两人便迅速将丝袜套在头上冲到刘金芬身边,被告人梅峰持刀对刘金芬进行威胁,被告人龚伟海从刘金芬手上抢下一只黄金手镯(重67.4克),被告人梅峰将刘金芬手提包内的一部EY手机和现金320元抢走。第二天,被告人梅峰、龚伟海将抢得的黄金手镯以每克320元的价格在丰城陆家巷“强胜”打金店卖掉,得款人民币21400元,被告人龚伟海共分得赃款9200元,其余款项归被告人梅峰。案发后,被告人梅峰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被告人龚伟海剩余赃款2106.5元已返回给了被害人刘金芬。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金芬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1568元,EY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峰、龚伟海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梅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伟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