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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刀具威胁他人结帐构成抢劫罪吗?
作者:廖羽中 发布时间:2012-12-28 16:10:19
【案例】
2010年10月一天,季某来到某地商贸中心闲逛,身上带了把刀,正巧遇见了小王,季某对小王说:“牙仔,这么久没见,帮哥哥个忙,自己在一个酒店吃饭赊了500元钱,你帮我结一下。”小王说身上没带钱。季某很生气,说:“几年不见翅膀硬了,你不结,哥可不客气了。”于是让小王看了看身上带的刀,小王看了没作声,把帐结了。后季某便走了。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季某没有使用暴力,其行为显著轻微,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采取威胁手段,致小王不敢而被迫结清500元款,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季某携带凶器到闹市区,采取威胁的手段致使小王最后交出500元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结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相同与异同对该案作简要分析: 一、共同点。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均为故意。两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两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 二、异同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对于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没有满足行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才可能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因而一般不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从取得时间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综上,季某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对小王采取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行为相威胁,只是让其看自己带的刀,并用语言相威胁,并未对小王人身造成危害,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仅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要求的犯罪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季某让小王结帐的金额为500元,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数额标准。故季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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