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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为一句闲话将他人打成重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13:49:11
本网讯(通讯员 邓志勇)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让江西四少年因一时的冲动而自尝苦果后深深体会。因遭受无端的骂声感觉十分不爽,四位少年冲进骂人者的房间互相殴打,其中一位少年杨朔将被害人曾志伟捅伤,经鉴定为重伤甲级。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朔、胡正华、廖明、罗志名途径吉水县影剧宾馆楼下时,听到宾馆房间有人说“四个短命鬼,深夜还在外面逛”。四人听后均表示不爽,一致同意去殴打骂人者。踹开房间门后,与房间内的曾志伟等人进行互殴,杨朔拿出匕首将曾志伟的左胸部刺伤。之后,四人逃离现场。 11月26日,四被告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了人的谅解。 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两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于2012年6月22日撤销了对被告人杨朔、廖明犯抢劫罪判处的缓刑部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朔、胡正华、廖明、罗志名因收到“指责”而故意报复殴打他人,并用匕首刺伤他人致重伤甲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朔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四被告均未满十八岁,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杨朔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余三人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胡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罗志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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