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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持刀抢劫28元将自己送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2-12-28 10:44:4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未成年人袁峰因学习成绩差不愿意上学,加上父母离异,对其疏于监管,于是其常常与同学到网吧玩。因没有钱花,又不敢问家里要,袁峰竟伙同朋友杨明以持刀抢劫的方式获取钱财,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
8月14日13时许,两人窜到贵港市湛江镇双联村,各持一把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西瓜刀威胁被害人徐海颂并抢走其身上全部现金人民币28元。当天20时许,被告人杨明在贵港市湛江镇双联村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随后,被告人袁峰乘坐一群众摩托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上述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峰适龄开始上学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学习成绩差便不愿继续读书。其父母于2004年离婚,其跟随父亲生活。其父亲已另外组成家庭,并忙于生意,平时除了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费和零花钱,不能对其进行很好的监管。被告人袁峰性格开朗,平时表现挺好,经常跟同学一起去网吧玩,其因玩游戏机把钱都花光,又不敢问家里人给钱,就想到去抢钱来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袁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明、袁峰持刀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峰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峰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明、袁峰的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峰之所以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主观方面是其法律观念较淡薄;客观方面是其受家庭原因的影响,以及其的父母放松了对其沟通、教育和监管。今后,被告人袁峰应吸取教训,认罪伏法,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劳动,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袁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追缴被告人杨明、袁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退还给被害人徐海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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