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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1月内盗窃财物近万元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3-01-05 14:19:38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石城县一90后男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结伙七次盗得财物价值近万元。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判,裁定驳回该男子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5月份,被告人董天华伙同同案犯王某、陈某、刘某、赖某等人中的三人或四人,先后七次窜至江西省石城县、宁都县、福建省宁化县等地,盗走多个被害人价值2600元的摇床机脚,二辆价值1100元的摩托车,价值2000元的8卷汽保焊丝,价值4000元的800斤螺纹钢、价值250元的11米电缆线等,最后一次盗窃未遂。盗窃财物价值总额为人民币9950元。

  2012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天华揭发同案犯王某盗窃一辆八成新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红色摩托车,后经查证属实。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董天华的亲属代为退赔2512.5元给有关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董天华归案后,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盗窃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董天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董天华的亲属还积极退赃,对董天华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天华上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董天华的犯罪数额、次数、能自愿认罪,有一般立功表现和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判刑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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