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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凌晨撬超市保险柜行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5 09:01:59
本网讯(曾民)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管某(已判刑)驾驶租赁的小轿车窜至抚州一名烟名酒店,由管智安望风,杨某入店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72743.9元及香烟40条。后香烟被变卖。经鉴定,该批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l4185元。上述赃款被二人均分。 负案在身的杨某不知悔改,又邀帮手,再次作案。2012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在被告人杨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杨某、肖某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轿车,并携带老虎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乐安县城一超市附近,由肖某望风,杨某顺着一根塑料水管攀爬到超市二楼财会室的窗户边,并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到超市二楼的财会室。进入财会室后,杨某撬开财会室的铁皮柜和保险柜,盗得现金人民币13万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事后,杨某得赃款69500元及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肖某得赃款60500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给了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二次,价值人民币218728.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盗窃公民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13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具有犯罪前科,在二次共同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具有犯罪前科,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在第二次盗窃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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