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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盗官:小偷最“识货” 专盗村委会
发布时间:2013-01-05 14:05:55
本网讯(王随和 张怀忠)
王捷将本村村委会的一个篮球架子用钢锯锯成两截卖掉并将赃款挥霍,尝到甜头的他一旦手头没钱,便到村委院内转悠并伺机盗窃。后王捷又将村委的两个不锈钢宣传栏及村标牌盗走并卖掉。2013年1月4日,河南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捷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7月11日,许昌县某村的村干部罗明发现从村学校挪出存放在路边,准备往新村委办公大院内安装的一个立柱式篮球架子、新村委会办公大院内两个正在使用的不锈钢宣传栏和不锈钢制作的该村标牌不见后,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勘察了现场并走访群众时,村干部王学向警方提供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原来,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本村村民王捷(今年28岁)找到正在老村委会办公的王学对他说:“放在路边的篮球架子是不是不用了?如果不用了,我把它卖了吧?”王学听后劝阻王捷说:“那是村委的财物,新村委院内还要用呢!即使不用,那也是公家的财物,也不能由你随意买卖。”王捷听后悻悻离去。 后警方依法传唤了王捷,在警方凌厉的心理攻势面前,王捷招认了盗窃篮球架子、不锈钢宣传栏及村标牌的犯罪事实。 据王捷供称,王学拒绝他卖篮球架子后,他又找到村干部王炳并欺骗他称,王学已经同意把篮球架子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并掏出50元钱给王炳。王炳不相信他所说的话,并言称该篮球架子村里还要用,王学不可能同意卖掉。况且他买个篮球架子也没啥用?他与王炳争辩了几句,王炳没有接他的钱,并言称他询问王学后再说。后来,他见王学、王炳等村干部均不再提及此事,心中觉得村干部们已经默许了他买卖篮球架子的行为,于是,三天后的一天傍晚,他用钢锯将篮球架子锯为两截后,和他舅舅一块骑三轮车将两截篮球架子运到附近陈放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卖得近100元赃款后,他和舅舅去饭店将赃款挥霍一空。 王捷还供称,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没钱花了便到新村委大院内转悠。当其看到院内树立的两块不锈钢宣传栏时,想到不锈钢挺值钱,就决定偷走宣传栏卖钱花。随后,他利用两个晚上分别骑自行车并用钢锯沿地面锯断了宣传栏,用自行车带回家后把锯断的宣传栏卖给收购废品的苏化(女)。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又用雷同的盗窃手法,将村标牌锯断后卖给收破烂的杨明。两次所得的400余元赃款被其吃喝挥霍殆尽。 后警方对王捷盗窃篮球架子之事询问王炳时,王炳言称,王捷说王学已经同意把篮球架子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时,他不相信,没有接王捷的50元钱,并称要找王学求证。后来由于事务缠身,把向王学求证的事情忘记了。 经鉴定,王捷盗窃的篮球架子、不锈钢宣传栏和村标牌价值共计人民币8516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捷辩称,他卖篮球架子不应属盗窃。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予以采信。被告人以前没有前科,希望被告人今后做一个守法公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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