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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冰毒”近10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3-01-05 14:11:53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男子三次成功将毒品贩卖得款1800元后,在第四次贩卖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2年12月1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季小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3月19日,季小林先后分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二次在赣州市章贡区某酒店的客房内,将二小包“冰毒”约2克先后卖给四位吸毒人员,得款人民币1000元;另一次在其租住处将两小包“冰毒”约2克卖给另一吸毒人员,得款人民币800元。

    2012年3月22日17时许,一吸毒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季小林租住处,找到季小林要求购买2克“冰毒”。1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季小林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其用于贩卖的“冰毒”5小包约4.63克及“麻古”10颗约0.93克。经检验,被查获的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季小林贩卖毒品四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9.56克,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既遂4克,未遂5.56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小林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季小林在实施第四起贩卖毒品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季小林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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