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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海洛因8.56克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19 15:11:54
本网讯(通讯员 韦秀琼)
11月1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时昌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17日11时许,吸毒人员梁昌超联系被告人时昌才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时昌才便让田石虎(已判刑)去和梁昌超进行毒品交易。下午16时许,田石虎驾驶电动车携带毒品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南菜市十字路口卖鸡摊旁将毒品贩卖给梁昌超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8.56克、毒资人民币1305元。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缴获的8.56克物品为毒品海洛因。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昌才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与罪犯田石虎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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