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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生活铤而走险贩毒 青春年华牢中过
发布时间:2012-11-29 10:10:14


     本网讯(通讯员 杨素香 邓育军)   “一失足成千古恨”,为生活铤而走险贩毒,青春的美好年华就只能在牢狱中蹉跎。11月20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两贩毒男子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金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25岁的刘强和黄金涛整日无所事事,为了逃离家人的“啰嗦”,便在樟树市新天国际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当没有经济来源的时候,两人便走上了贩毒的道路。俩人定价“童叟无欺”,一克冰毒和一粒麻果价格是500元。为了将“生意”做大做广,两人还经常上门送货,交货地点就在樟树各个宾馆内,一般是由刘强联系买主,约好送货时间地点,然后黄金涛到两人的出租屋内拿货送货。直至案发时,被告人刘强向他人贩卖毒品6次,被告人黄金涛贩卖毒品3次,且二被告人最后一次被查获毒品冰毒52.318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黄金涛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销售,且最后一次查获其毒品冰毒52.318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涛明知被告人刘强在贩卖毒品,而在刘强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主观上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其行为与被告人刘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强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金涛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涛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为被告人刘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主要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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