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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卖毒品 吸毒贩毒领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26 13:33:06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12月24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的韦国立,因吸毒贩毒,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韦国立为保证有资金购买毒品供自已吸食,韦国立与他人购买毒品后,除留下部分供自已吸食外,其余则零包贩卖给他人,从中收取利润。2011年6月22日下午18时许,吸毒人员宁斌打电话给被告人韦国立,要买“半个”(0.5克)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金城江某宾馆交易。被告人韦国立便驾自已的电动车到该宾馆,跟宁斌得钱后再到名叫“宝琦”的男子(身份不详)家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韦国立扣除利润后,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0.5克)交给宁斌。次日上午10日40分许,宁斌打电话给被告人韦国立,其与吸毒人员韦炳发要购买“半个”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金城江某大夏1号楼交易。三人到达该地后,宁斌交给韦国立人民币110元。韦国立得款后,驾车到“宝琦”家购买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韦国立扣除利润后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宁斌。交易完毕后,三人走出大门口即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韦国立身上缴获0.2克毒品海洛因一包、黑色杂牌手机一台;从宁斌身上缴获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0.5克。 案后,被告人韦国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韦国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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