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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大意痛失爱女 男子打伤人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05 11:09:23


     本网讯(昌婵)   李伟夫妇双双去深圳务工,将年仅七岁的女儿托付给朋友照看,未料仅仅十多天后,噩耗传来,女儿不幸溺水死亡。李伟夫妇在赶回医院时,与照料女儿的朋友及其亲戚发生争执、殴打,李伟将他人打成重伤。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再上诉。2012年12月2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原判:一、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李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经济损失人民币80520.37元。

  2011年以前,李伟一直在深圳务工。2011年5月初,李伟之妻也决定去深圳务工。5月5日,李妻将年仅七岁的女儿托付给朋友贺女照看。5月20日下午,李伟的女儿在村里的水渠里不幸溺水身亡。5月21日,李伟夫妇从深圳赶回到抢救女儿的全州县人民医院,在该院急诊室门口通道上遇见贺女等人。李妻责怪贺女没有帮照看好女儿,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李伟上前打了贺女一巴掌,贺女的堂弟陈安见状上前劝阻,李伟朝陈安的头部殴打一拳,陈安站立不稳,碰撞到该院铁门上受伤倒地。陈安伤后住院治疗20多天,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陈安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2011年7月,李伟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李伟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安,致使陈安站立不稳撞上铁门受重伤,其行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伟案发于民事纠纷当中,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伟在痛失幼女,情绪悲愤的情况下,徒手殴打上前劝解的受害人陈安,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陈安遭受了经济损失,除对其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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