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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向人索债未果打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0:25: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问人还钱不成而打伤他人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冷某翔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涂某朋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冷某翔、涂某朋开着一辆白色帕萨特轿车来到上湖岗上村委会找胡某军还钱,由于没找着胡,冷某翔就用木棍将胡某军新做房子的两扇铝合金玻璃砸碎后离开。1月20日中午1时许,冷某翔打电话给胡某军说还钱的事,胡某军便说过年还点钱。冷某翔猜想胡某军可能在上湖街上,于是和涂某朋又开着那辆白色帕萨特轿车来到上湖街上,在上湖乡农贸市场找到胡某军。冷某翔先把胡某军的手机抢下来,要胡去拿钱,胡某军就同二被告人到上湖乡信用社取钱,在信用社胡某军拿出两张银行卡来取钱,但卡里都没有钱,冷某翔便认为胡在耍他,于是和涂某朋将胡某军拖至上湖信用社旁边的围墙边,冷某翔随手从一堆玻璃瓶中捡起一个玻璃瓶往胡某军头部砸了两下,后两人对胡某军拳打脚踢,然后开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胡某军伤情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翔、涂某朋赔偿了被害人胡某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翔、涂某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翔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涂某朋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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