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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教师开车撞倒情侣致一死一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16:46:43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一名高中教师驾车行驶时,碰撞到驾驶摩托车的一对青年情侣,致使男青年死亡,女青年重伤,随后其弃车逃逸于次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2月28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2012年1月7日晚,被告人梁明驾驶一辆轿车沿东门镇朝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适有被害人彭晓东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李小红相向而行。当晚21时30分,两车行至朝阳路五昌屯路段时,被告人梁明驾车驶到对向路面碰撞被害人彭晓东驾驶的车辆,造成被害人彭晓东当场死亡、被害人李小红受重伤及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明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且未迅速报警而弃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梁明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对死者彭晓东的死因及伤者李小红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死者彭晓东因交通事故致严重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李小红本次交通事故损伤颅脑构成重伤,损伤左下肢构成轻伤。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晓东不承担本事故责任,被害人李小红系乘车人,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明已赔偿损失费人民币70000元给死者彭晓东家属,已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14036元给被害人李小红家属用于治疗被害人李小红。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小红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车严重损坏的严重后果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未迅速报警而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明在案发后次日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梁明已赔偿损失费人民币70000元损失给死者彭晓东家属,已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14036元给被害人李小红家属用于治疗被害人李小红,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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