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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爆胎后失控翻滚一人死亡 六旬司机领刑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0:26


    【案情】

  2012年4月3日11时10分左右,六旬的张某在城拐村郭某家麻将馆碰上了唐某等,几个人打了一会儿扑克。打完一局后,张某准备去买鱼。唐某和高某听说后要跟着张某一起走。张某开车去了刘某渔场,买了13斤鱼。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高某坐在后边座位。当日13时许,张某驾驶长安牌轿车,沿达拉特旗昭君镇南侧通往八音嘎查小油路,行驶至该路1480米处时,用车辆右前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控制驶出道路外,致使车辆翻滚,造成张某及乘车人高某、巴某受伤,后高某经抢劫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高某家属137000元,赔偿唐某35000元加37215.4元。2012年5月3日,张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本案,告诫朋友们,无证不要驾车,驾车要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避免车辆因爆胎等原因引发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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